健康體檢車就好比一座移動的“微型醫療診斷中心”,能送檢送醫上門,方便群眾,但要注意的是,移動體檢車的移動范圍有限定,如果像本案這家醫療機構一樣隨意移動,就攤上事了:
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今年3月份,轄區某醫院使用健康體檢車為浙江某某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和浙江某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進行了普通健康體檢,而這兩家公司一家位于杭州市西湖區,另一家則在湖州市安吉縣境內。
醫療機構只能在登記機關管轄區域范圍內開展外出健康體檢,也就是說,拱墅區醫療機構移動體檢車的移動范圍僅限于拱墅區。該院未取得杭州市西湖區和湖州市安吉縣兩地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為上述兩家公司開展外出健康體檢的行為,屬于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最終被處以罰款人民幣15余萬元的行政處罰,體檢收入作為違法所得悉數沒收!
相關法條鏈接
《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可以在登記機關管轄區域范圍內開展外出健康體檢。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不止是外出健康體檢,其他醫療活動也都應該在相關衛生法律法規的框架內依法依規開展,切勿貪圖眼前的一點收入和利益,而觸及到法律的底線,因小失大實在是不值得!